桂建城〔2017〕75号
北流市人民政府,各市、县住房城乡建设委(局)、发展改革委(局)、市政局、城管局(委):
按照《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》和《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》(建城〔2012〕57号)的规定,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预审、现场考核及综合评审,同意命名北流市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节水型城市,现予通报。
希望北流市再接再厉,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力度,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,切实发挥示范作用。其他城市要以自治区节水型城市为榜样,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,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,提高城市合理用水水平,增强市民节水意识,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,努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
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7年12月26日